榆政發〔2016〕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榆林煤”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6年第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第一條為規范“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使用監管工作,保護“榆林煤”品牌,促進榆林煤炭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榆林煤”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結合榆林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榆林煤”證明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用于標示“榆林煤”的原產地及特定品質,其注冊人是榆林市煤炭運銷管理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為無煙煤、煤球、泥炭塊(燃料)、泥煤球(燃料)、易燃煤球、煤、焦炭、煤屑(燃料)。
第三條“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為榆林市境內煤炭生產、加工企業,其地域范圍應位于榆林市境內東經107°28′—111°15′,北緯36°57′—39°35′之間。前述標準變更的,以最新標準為準。
第四條“榆林煤”證明商標執行標準為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DB61/T927—2014、DB61/T928—2014、DB61/T929—2014、DB61/T930—2014。前述標準變更的,以最新標準為準。
第五條榆林市能源局負責“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保護、使用、管理工作。工商、質監、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對“榆林煤”證明商標使用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榆林市煤炭運銷管理站具體負責“榆林煤”證明商標的許可、使用、管理,并在地方媒體定期公布授予“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企業名單。
縣區煤炭管理部門依據榆林市煤炭運銷管理站授權,對轄區企業“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使用進行監管。
第六條向榆林市煤炭運銷管理站申請“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企業,應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榆林煤”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人遞交的資料不完整的,榆林市煤炭運銷管理站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齊的資料。
第七條“榆林煤”的煤炭質量檢驗工作由榆林市煤炭運銷管理站負責。對符合“榆林煤”地方標準的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與企業簽訂《“榆林煤”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二)授予企業《“榆林煤”證明商標許可證》;
(三)發放印有“榆林煤”證明商標標識的煤炭供貨購銷合同、封簽、商標標識牌;
(四)發放印有“榆林煤”證明商標標識的《榆林市煤炭銷售計量專用票準購證》。
第八條“榆林煤”證明商標使用權許可有效期不得超過注冊期限。獲準使用“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企業,應在許可使用期限界滿前三十日內,向榆林市煤炭運銷管理站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不申請或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使用期終止。
第九條“榆林煤”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銷售其煤炭產品時可使用“榆林煤”證明商標;
(二)使用“榆林煤”證明商標進行煤炭產品廣告宣傳;
(三)優先參加各級政府及行業協會主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等活動;
(四)政府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宣傳報道時,優先對其進行宣傳推介;
(五)榆林市各級煤炭電子交易市場(中心)在發布煤炭銷售信息時,優先推薦其煤炭產品;
(六)各級政府在組織各種推薦會、展銷會時,優先推薦其煤炭產品;
(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條規定,對被許可使用“榆林煤”證明商標的煤炭生產、加工企業,其煤炭產品質量優異者,可給予獎勵。
第十條“榆林煤”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榆林煤”特有品質、質量和市場聲譽;
(二)不得向他人轉借、轉讓、出售“榆林煤”證明商標標識,不得以合資合作等方式變相轉給他人使用“榆林煤”證明商標;
(三)不得在許可之外的煤炭產品上使用“榆林煤”證明商標,不得使用“榆林煤”證明商標進行其他商業活動。
第十一條被許可使用“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企業,應使用印有“榆林煤”商標LOGO圖案的專用合同文本和《榆林市煤炭銷售計量專用票》;在運輸“榆林煤”時,運輸車輛粘貼“榆林煤”專用封簽。“榆林煤”證明商標標識、封簽、合同文本等應當安排專人進行保管。
第十二條依據《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限制銷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獲得“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企業,鼓勵優先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其煤炭產品銷往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
(二)將其煤炭產品向榆林市境內各煤炭集裝站上站銷售;
(三)在省內外煤炭交易市場(中心)上網銷售。
第十三條榆林市煤炭運銷管理站建立“榆林煤”質量追溯監管體系,逐步對“榆林煤”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
(一)對被許可使用“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企業生產過程中的煤炭產品質量不定期進行抽查檢驗,及時更新企業的煤質數據指標,建立“榆林煤”網絡信息查詢平臺;鼓勵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對煤炭產品進行洗選、加工,提高產品質量;
(二)對被許可使用“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企業,其煤炭產品通過公路或經鐵路專用線、集裝站上站運輸時,根據煤炭產品物流特性,利用二維碼技術對其煤炭產品信息進行實時追溯查詢,實現“榆林煤”生產、流通環節信息互聯互通;
(三)提供“榆林煤”消費終端信息查詢服務,設立全國統一服務電話,實時接受消費者查詢、投訴,并在“榆林煤”網絡信息查詢平臺設立煤炭企業誠信經營名單,實施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被許可使用“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企業,不得有轉借、轉讓、變相轉讓、出售“榆林煤”證明商標等行為,否則將依法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或者依法撤銷“榆林煤”證明商標使用權。
第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對被許可使用“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企業進行監管。出現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手段降低“榆林煤”質量標準的現象,依據《煤炭經營監管辦法》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在“榆林煤”證明商標的使用監管中,對拒絕、阻礙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調查取證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從2016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