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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煤炭運銷管理的意見(試行)
          榆政發〔2016〕33號
          發布日期:2016-10-24    點擊量:5231    分享到:

          榆政發〔2016〕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推進產銷平衡,擴大有效供給,發揮票據在煤炭銷售中的抓手作用,提升“榆林煤”品牌效益,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現就加強和改進全市煤炭運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精神、省政府調研組關于山西煤炭運銷體制改革調研意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煤炭運銷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去產能保安全,規范煤炭運銷秩序,確保煤炭稅費和產量應收盡收、應統盡統,構建全市統一開放、公平有序、管理科學的煤炭運銷秩序,進一步完善煤炭銷售票據發放、使用、管理、統計等工作,促進全市煤炭產業健康發展。

            二、統一票據

            (一)繼續按照市政府既定的煤炭公路運銷管理和煤炭鐵路運銷管理辦法要求,對全市煤炭運銷市場實行統一、開放、公平管理。在神木縣、府谷縣開展省直管縣試點期間,維持市縣現有利益格局不變。

            (二)榆林市煤炭境外銷售繼續使用由市財政監制、市縣煤炭管理部門發放管理的《榆林市煤炭(蘭炭)銷售計量專用票》和《榆林市上站煤炭計量專用票》,現行全市煤炭銷售票據發放管理、統計結算模式不變。

            (三)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從2016年9月26日零時起統一啟用由市財政局監制、加蓋市煤炭運銷管理站票證專用章的《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神木)》、《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府谷)》?!队芰质忻禾烤硟蠕N售計量專用票(神木)》只限于在神木縣境內流通,《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府谷)》只限于在府谷縣境內流通,不得作為出境銷售票證。原神木縣、府谷縣使用的煤炭境內銷售票據在新票啟用后停止使用。神木、府谷兩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其他縣區待條件成熟時,也可啟用《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

            (四)對現行《榆林市煤炭(蘭炭)銷售計量專用票》進行改版升級,增加統計、國稅、地稅聯,變為一式八聯。其中第一聯為計量稽核;第二聯為統計結算;第三聯為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煤管站;第四聯為出境檢查;第五聯為購貨單位;第六聯為企業存根;第七聯為市國稅局;第八聯為市地稅局。

            (五)《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神木)》、《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府谷)》為一式七聯。其中第一聯為統計結算;第二聯為購貨單位;第三聯為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煤管站;第四聯為計量稽核;第五聯為企業存根;第六聯為市國稅局;第七聯為市地稅局。

            三、使用管理

            (一)市財政局負責對全市煤炭銷售票據的統一監制、發行并預算票據印制費用;市能源局負責全市煤炭銷售票據的統一監管;市國稅、地稅和統計部門負責稅費產量應收盡收、應統盡統;市煤炭運銷管理站具體負責向各有關縣區發放煤炭銷售票據、票據涉及對應單位分送、市本級存根回收、報表報送、稽查稽核等工作。

            (二)縣區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區煤炭銷售票據的具體管理,負責對企業分發、回收、統計、報表上報、稽查稽核等日常性工作監管和煤炭銷售票據涉及對應部門的銜接工作。

            (三)《榆林市煤炭(蘭炭)銷售計量專用票》、《榆林市上站煤炭計量專用票》、《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神木)》和《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府谷)》的發放范圍為:手續齊全的正常生產礦井;合法的整合、基建、技改礦井或按照國家規定批準進行維護性推進(生產)的建設礦井;經縣級政府批準合法、安全的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已建成合法納稅的洗選企業;蘭炭、型煤、高爐噴吹、金屬鎂等轉化企業;在我市境內注冊的,手續齊全、照章納稅、有一定經濟實力、有固定客戶的國有和民營煤炭經營企業。

            (四)神木、府谷兩縣煤炭洗選、轉化企業領取《榆林市煤炭(蘭炭)銷售計量專用票》或《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時,需提供《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或境外購煤合同和相關票證,由縣煤炭管理部門按比例兌換;榆陽、橫山兩區煤炭洗選、轉化企業領取《榆林市煤炭(蘭炭)銷售計量專用票》時,需提供購煤相關票證,由區煤炭管理部門按比例兌換。具體操作由有關縣區根據各自實際情況確定。

            (五)《榆林市煤炭(蘭炭)銷售計量專用票》、《榆林市上站煤炭計量專用票》繼續按照市政府既定的煤炭公路運銷管理和煤炭鐵路運銷管理辦法發放管理?!队芰质忻禾烤硟蠕N售計量專用票》由縣區煤炭管理部門按季度向市煤炭運銷管理站報送煤炭境內銷售票據需求計劃,市煤炭運銷管理站按需求計劃向市財政局報批申領,分批次足量下發縣區煤炭管理部門。

            四、建立煤炭信息共享平臺

            (一)加強報表統計工作。市縣區煤炭管理部門每月初將上月煤炭銷售統計報表及時報送同級國稅、地稅、統計部門,市縣區國稅、地稅、統計部門每月初將上月煤炭企業納稅、統計情況通報同級煤炭管理部門。

            (二)加強信息化管理。盡快建立由能源、財政、統計、稅務等部門共享的信息服務平臺,形成數據傳輸和共享機制,實現互聯互通,為全市煤炭經濟運行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撐。

            (三)加強對數據信息的匯總、整理、分析,為政府產能監督、產量調控、運銷監管、稅費征收等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提供服務。

            五、營造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一)保障票證供應。市縣區煤炭管理部門應對合法合規生產經營的煤炭企業及時、足額供應煤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阻撓企業申領相關票證。

            (二)提高服務意識。市縣區煤炭管理部門要全面提升服務企業的效率和質量,簡化辦事流程,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供票相關手續,對有意拖沓、延誤企業市場銷售的,要啟動問責機制,發現吃拿卡要和故意刁難企業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為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

            (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對全市境內注冊的國有煤炭經營企業按市場需求供票,解決縣域內煤炭產銷不平衡的問題。同時,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煤炭進入市場,維護全市煤炭運銷秩序,著力構建新常態下高效、便捷、優質的煤炭產銷體系。

            (四)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對欠稅企業,由市縣國稅、地稅部門每月28日前向同級煤炭管理部門報送名單,煤炭管理部門停止供應煤炭銷售票據。對明顯低納稅企業由審計、國稅、地稅等部門進行專項審計、稽查。

            (五)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加強稽查監管工作,對違法違規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充分認識全市統一煤炭銷售票據的重要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全力推進各項工作進度。市縣區財政、能源(煤炭)、地稅、國稅、統計等部門要認真做好各項銜接準備工作,確?!队芰质忻禾?蘭炭)銷售計量專用票》換版和《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專用票》啟用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市縣區煤炭管理部門要做好新舊兩種煤炭銷售票據的回收結算和領用發放工作,保證企業正常銷售。同時,加強對煤炭銷售票據的發放、使用、核銷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票據使用中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三)市縣區煤炭管理部門要加強煤炭產能的宏觀調控,落實好安全生產各項責任,嚴禁超能力生產,科學調控煤炭總量,控制產能過剩,均衡煤炭產業發展。

            (四)建立紀檢監察、公安、稅務、工商、煤炭等多部門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特別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煤炭企業,一經查實,堅決按有關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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